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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駱美玉
債 務 人 朱禹柔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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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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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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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108元(其中計│106年5月18日│12 │ │
│ │息本19,345金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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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1,917元(其中計│106年5月18日│12 │ │
│ │息本金29,78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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