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4413,201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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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
債 權 人 劉國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饒振宇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七紙,發票人均為大新竹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饒振宇僅係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是上開文件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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