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09號
原 告 王菀潞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張誌珊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應予更正補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理由均於判決中詳載,僅主文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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