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家訴,56,2018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11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玉英間因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111 號、106 年度家訴字第5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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