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竹小,180,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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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劉國政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被 告 吳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世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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