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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調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林明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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