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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周宗儀(即周本芳之承受訴訟人)
周宗源(即周本芳之承受訴訟人)
周庭卉(即周本芳之承受訴訟人)
周若穎(即周本芳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洪大明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被 上 訴人 周本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26號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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