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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聲請人陳松林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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