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補,453,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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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楊明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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