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補,515,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英間塗銷物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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