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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陳碧華
代 理 人 姜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恩人本有限公司、徐元勳、劉彥承、黃政凱、詹喬媛、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羅冠承、張玉樹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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