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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陳蕙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佳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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