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訴,187,2017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在斌
蔡采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智淩
劉依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於民國106年5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5月17日即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而上訴人遲至同年6月7日始行提出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依首開規定,其所提起之上訴顯已逾期,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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