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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訴訟代理人 楊家禾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復
被 告 中湖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光淡
訴訟代理人 黃東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元。
若被告未繳納如主文第一項之費用時,原告應向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有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7年12月24日(107)經研喬字第12027號函在卷可稽。
爰裁定命兩造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視為停止訴訟程序及撤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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