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劉勁麟
被 告 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