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訴,453,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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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郭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340元,應徵裁判費23,1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640元外,尚應補繳19,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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