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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 告 黃丕宗
被 告 黃淑美
魏○○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魏錦沛
徐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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