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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莊竣麟
送達代收人 何筱宣
被上訴人 陳木清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次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
二、玆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但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以致無法核定上訴費用,而有主文所示應補正事項,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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