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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4號
原 告 龔文玲
顏昌榮
黃愛鈴
黃培文
柯鉅墴 新竹市○○路0巷00號
柯文榮
柯界君
柯英樞
范振泰
范振昌
范育瑄
范志偉
范哲明
范家賢
范雀屏
范澤祥
范睿荃
范敏良
范嘉和
楊黃愛娟
柯淑卿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鴻濤
原 告 黃愛惠
法定代理人 楊斯勝
原 告 黃愛順
黃愛琴
黃愛善
黃耀民
黃宜利
陳芳珠
柯煌村
彭雅雪
柯鴻濤
柯献茂
劉奕揚
劉奕恒
黃婷婷
吳民雄
吳政雄
范誠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代 理 人 許榮進
原 告 臺灣產業拓殖株式會社
特別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 理 人 彭成青律師
原 告 林梁雪鳳
被 告 包邱月娥
包恒榮
包梅英
包春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包春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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