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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田淇瑋
被 告 曾崇煦
莊思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418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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