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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黃丹嬅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宗林
上 訴 人 張儷馨
○ ○ ○ 00○0號
楊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48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黃丹嬅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00,6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
上訴人張儷馨部分為3,194,4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
上訴人楊挺隆部分為6,335,6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4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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