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除,72,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明晃
代 理 人 孫富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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