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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彭宏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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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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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56-1 │ │1 │1000 │ │
├──┼──────────────┼──────────────┼────┼───┼────┼───┤
│0002│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57-3 │ │1 │1000 │ │
├──┼──────────────┼──────────────┼────┼───┼────┼───┤
│0003│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58-5 │ │1 │1000 │ │
├──┼──────────────┼──────────────┼────┼───┼────┼───┤
│0004│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59-7 │ │1 │1000 │ │
├──┼──────────────┼──────────────┼────┼───┼────┼───┤
│0005│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60-3 │ │1 │1000 │ │
├──┼──────────────┼──────────────┼────┼───┼────┼───┤
│0006│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61-5 │ │1 │1000 │ │
├──┼──────────────┼──────────────┼────┼───┼────┼───┤
│0007│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62-7 │ │1 │1000 │ │
├──┼──────────────┼──────────────┼────┼───┼────┼───┤
│0008│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63-9 │ │1 │1000 │ │
├──┼──────────────┼──────────────┼────┼───┼────┼───┤
│0009│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64-0 │ │1 │1000 │ │
├──┼──────────────┼──────────────┼────┼───┼────┼───┤
│0010│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3665-2 │ │1 │1000 │ │
├──┼──────────────┼──────────────┼────┼───┼────┼───┤
│0011│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3807-8 │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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