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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傅加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4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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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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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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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建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5年6月30日 │24,263元 │AD1279713 │ │
│ │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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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曾建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5年2月29日 │23,869元 │AD1279712 │ │
│ │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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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曾建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5年10月31日 │24,066元 │AD1279714 │ │
│ │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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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曾建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5年12月31日 │600,000元 │AD1279715 │ │
│ │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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