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4049,2018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
債 權 人 鑫禾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池公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兩造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應補正具狀人公司簽名並應蓋公司大小印鑑章及提出債務人核備文(釋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1日收受補正通知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