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鍾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鍾昀真於民國98年6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9月12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18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767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鍾昀真 54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3060 │0000000000│09月 13日 │ │六八 │
│ │元 │101 │起 │ │ │
├──┼───┼─────┼──────┼──────┼───────┤
│ 003│新臺幣│鍾昀真 54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8668 │0000000000│09月 13日 │ │九九 │
│ │元 │101 │起 │ │ │
├──┼───┼─────┼──────┼──────┼───────┤
│ 004│新臺幣│鍾昀真 54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37921 │0000000000│09月 13日 │ │九九 │
│ │元 │101 │起 │ │ │
├──┼───┼─────┼──────┼──────┼───────┤
│ 005│新臺幣│鍾昀真 54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04658│0000000000│09月 13日 │ │九九 │
│ │元 │101 │起 │ │ │
├──┼───┼─────┼──────┼──────┼───────┤
│ 006│新臺幣│鍾昀真 54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370578│0000000000│09月 13日 │ │點九九 │
│ │元 │101 │起 │ │ │
├──┼───┼─────┼──────┼──────┼───────┤
│ 007│新臺幣│鍾昀真 54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763619│0000000000│09月 13日 │ │九九 │
│ │元 │101 │起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