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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勝隆
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律師
被上訴人 張真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5年度竹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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