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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林傑𤍤(林金泉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原 告 林傑松(林金泉之承受訴訟人)
葉林桃妹(林金泉之承受訴訟人)
范林玉蓮(林金泉之承受訴訟人)
徐林玉蘭(林金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傑坤
訴訟代理人 江曉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傑松、葉林桃妹、范林玉蓮及徐林玉蘭為原告林金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林金泉已於民國107 年3 月4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林傑𤍤、林傑坤、林傑松、葉林桃妹、范林玉蓮及徐林玉蘭,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資料在卷可稽。
因林傑松、葉林桃妹、范林玉蓮及徐林玉蘭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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