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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蔡木桂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蔡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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