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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靜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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