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15,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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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代 理 人 張巧韵
林品雅
相 對 人 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盟勳
代 理 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裁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 日裁定選派劉永彬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2年3月18日至107年6月30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確定。

惟劉永彬會計師於108年10月18 日通知檢查計畫及費用,要求相對人公司支付檢查費用及提交會計傳票、帳冊等資料,聲請人並發函促請相對人迅予繳納費用,以免造成檢查時程拖延,詎相對人意圖規避檢查費用,於 108年11月4 日以無力支付檢查費用為由,向劉永彬會計師要求限縮檢查年度。

然查相對人公司每年期末均留有現金新臺幣(下同)4 千多萬元,至107年期末亦有470萬元以上之現金存款,推估至108 年末應有百萬元以上現金存款留於帳上,尚無「無能力負擔檢查費用」之情形,況且,經劉永彬會計師主動給予優惠折減為45萬元後,相對人不僅迄今未繳納任何檢查費用,復發函予劉永彬會計師表示只願意負擔10萬元費用,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裁罰等語。

二、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本院於107年10月30 日裁定選派劉永彬會計師為檢查人,惟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年2月25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後,相對人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7月11日以108年度非抗字第33 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等卷宗核閱無訛。

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有上開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人之檢查等情事,惟經本院函詢檢查人關於檢查相對人上開期間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進度,及相對人有無妨礙、拒絕檢查人檢查業務之情形,經檢查人於109年7月21日函覆本院略以:「本檢查人…(於109年)3月底已完成102至103 年2個年度之檢查工作,4月起因108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期間業務繁忙暫停,7 月16日後繼續進行檢查工作,預計8 月底前全部完成。

相對人對檢查帳務所需資料均能配合提供,尚無妨礙、拒絕情事。

截至109年7月21日止,本檢查人共收到相對人108 年12月16日匯款10萬元、(109年)5月28日匯款18萬元(扣繳稅額2萬元 )合計30萬元整,…。」

等語,此有廉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字第10907211號函附附相對人金融EDI 付款通知書影本可稽。

參以相對人於109年7月28日具狀略以:就本件選任檢查人事件,就應給付檢查人之費用50萬元部分,除之前已給付之30萬元外,剩餘20萬元部分經相對人於109年7月23日匯款予檢查人,故相對人已全數支付檢查人行費用完畢等語,業據其提出金融EDI 預約付款成功通知書影本為證。

至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公司每年期末均留有現金4千多萬元,至107年期末亦有470萬元以上之現金存款,推估至108年末應有百萬元以上現金存款留於帳上,並無「無能力負擔檢查費用」云云,惟為相對人否認,辯稱:該公司每月營運費用即須支出270萬元,又須支付欣興廠房租金17,998,984元,107年8 月至107年10間水電費1,355,243元,另有107年6月至108 年12月間停車費212,205元、106年11月至108年12月租金15,420,218元、107年1月間廠房押金1,011,318元,且於108年1月至12月還款中租廸和1,784,850元、彰化銀行長期貸款還款360萬元、陽信銀行長期貸款還款969,288 元、陽信銀行短期貸款還款150萬元、廠商逾期應付款5,157,623元,另有風美空調工程逾期應付款321,075 元、南陽裕康光電有限公司逾期貨款美金83,940元在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5號案件成立和解後以分期給付方式處理,及股東往來借款770 萬元等債務尚須處理等情,並提出其所有銀行存款存摺為憑,足見相對人陳稱其因公司財務困難,要一次支付檢查人費用50萬元確有困難,嗣於109 年度又因受新冠疫情影響大環境景氣不佳,須勉力湊足檢查費用,尚非無據。

基上,本件難認相對人有何聲請人上開主張之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之情事,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足認相對人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行為之具體事證以供本院審酌,本院自無從認定相對人確有上開應處罰鍰之行為。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處以相對人罰鍰,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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