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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債 務 人 錢凌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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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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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81,881元 │107年11月4日 │6.52 │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002 │433,387元 │107年10月4日 │5.5 │自民國107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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