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志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發文通知聲請人補正載有債務人名字之債權讓與證明及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債權人於107年3月9日雖具狀陳報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回執,惟經查該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該送達地址亦非債務人之住所(戶籍址),則該債權讓與顯非已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