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1403,2018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福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治中
人 8樓之2
債 務 人 曹徐翕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柒佰零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