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1471,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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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許文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文穎前於民國106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76,506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2月24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按期支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以9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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