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4265,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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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
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債 務 人 李庭宜
兼法定代理 李世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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