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6463,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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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寧園安養院(以下簡稱寧
園安養院)
法定代理人 段雷
債 務 人 莊虹琴
債 務 人 羅濟京

一、(一)債務人莊虹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濟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所命債務人給付,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負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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