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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秋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秋姬於民國92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93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07日止累計222,724元正未給付,其中73,627元為本金;
149,013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秋姬於民國92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07日止累計109,405元正未給付,其中31,146元為本金;
78,175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秋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07日止累計710,750元正未給付,其中185,694元為消費款;
516,370元為循環利息;
8,68 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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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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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秋姬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73627 │ │9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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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秋姬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146 │ │9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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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秋姬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5694│ │9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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