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執消債清,4,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如琪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金圳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如琪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且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3日以新院平民政107司執消債清4字第08235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而本件並無債權人對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見,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附件:
┌──────────────────────────┐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
├──────────────────────────┤
│現金新臺幣54,764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          │
│處分方法:由債務人解繳同額現金至本院再行分配予各債權│
│          人。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