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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9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正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竹小字第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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