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竹小調,549,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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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竹小調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郭春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信用卡消費額計新台幣(下同)26,251元本金及其利息。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臺中市烏日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36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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