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竹簡,143,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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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郭逸榛
被 告 羅九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裕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業經本院通知原告於5 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該通知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 7 年 5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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