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竹簡,172,2018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17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 萬元,應徵裁判費4 萬1,095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59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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