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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王文雄
被 告 曾楊煒
陳姵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號1309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曾楊煒、陳姵臻共同詐欺行為而受有損害,因接洽者皆為被告陳姵臻,並以被告陳姵臻涉犯刑法詐欺罪而提起刑事告訴,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續字第1309號案件偵查中,而被告陳姵臻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前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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