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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王裕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宇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13 萬4,024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286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43 元。
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項178 萬8,655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721 元。
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 萬4,8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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