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70,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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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范姜唐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美惠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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