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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昱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
被 告 三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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