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76,2018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黎博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一)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11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4,800 元,及自各期給付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4 萬5,924 元,及其中5,500元部分自106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2 萬4,800 元部分自107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1 萬5,624 元部分自107 年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附有8 個月使用期間之威秀影城電影票2 張,或給付原告480 元為替代之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價值1,500 元之遠東百貨商品券,或給付原告1,500 元為替代之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應給付原告價值1,500 元且原告得依公告內容為使用之娛樂券,或給付原告1,500 元為替代之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八)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之聲明均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於起訴時為21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再加計訴之聲明第3 、4 、5 、6 項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計算方式:(月薪2 萬4,800 元×12月×10年)+4 萬5,924 元+480 元+1,500 元+1,500 元=302 萬5,404 元】,應繳裁判費3 萬997 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另有明文。

據此,本件原告起訴仍應先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1 萬5,499 元(暫免徵收之裁判費二分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應於事件確定後由第一審法院依職權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