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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陳琦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世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 巷0 弄0 號4 樓房屋106 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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