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81,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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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烘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5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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